一、工商企业信用风险
1、工商企业信用
(1)概念
工商企业信用是指以工商企业为授信主体,允许其他企业或消费者先使用商品或服务,一段时间后付款而提供的信用。工商企业信用是工商企业以商品形态提供的信用,是企业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信用。
工商企业信用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企业产生以前:中国的西周时期和西方的古希腊就已经存在“赊”和“欠”的买卖关系。这就是工商企业信用的前身,交易双方在相互了解的情况下,约定买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期限内付款。12世纪,欧洲出现了大型贸易市场,商人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不停地进行买卖,一个地方中的供应商可能会由买方的买方在另一个地方付款。英国工业革命之后,各种形式的信用不断涌现,但直到18、19世纪,由于受到地方银行和地方公司的贷款支持,工商企业信用才有了长足的发展。
概而言之,最早的工商企业信用产生于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销售商拥有剩余产品,而商品的购买者又没有现金,不能立即付款,但又不能延迟购买。所以,销售商先把商品的使用权让渡给买者,双方约定一个未来的付款日期,买者再把货款付给销售商。
第二种情形,生产的季节性影响了现金收入的均衡。如农业生产是有季节性的,但是农民对商品的需求却时刻都存在,结果就产生了现金支付能力和农民对商品需求的时滞,致使农民不能按时付款。
第三种情形,货物的供应商和货物的购买者并不处于同一个地方。货物需要运输一定的距离才能到达购买者手中,而购买者在付款之前需要看一看商品。所以,只有等到货到后才会付款,信用即由此产生。
(2)工商企业信用的类型和特点
按照受信主体的不同,工商企业信用分为两种形式:商业信用和企业消费信用。商业信用是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消费者信用是工商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信用。
①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以延期支付和预付货款的形式所提供的信用,它是信用的基础,其他信用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商业信用主要是以商品形态提供的,它同时包含两种性质的经济行为,即商品买卖行为和借贷行为,提供信用的过程就是买卖的过程。商业信用的债权人或债务人都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债权人,即信用的授予者,在商品赊销行为中,是商品的卖方,在货款预付行为中,是商品的买方;债务人,即信用的接受者,在商品赊销行为中,是商品的买方,在货款预付行为中,则是商品的买方。商业信用的使用具有单向性.由于商业信用提供的是商品形态的信用,授信方提供的商品是受信方的生产和经营要素,而不是相反。
应收账款和预付货款是商业信用的两种基本形式。工业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需要商业企业进行销售,当销售者缺乏购买这部分产品所需资金时,工业企业可以采取赊销方式,即约定经过一定期限,比如3个月,由该销售者归还赊销的货款。如果工业企业所生产的是很畅销的产品,但由于自己的资金实力有限而又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集资金,该工业企业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申请信用——要求其预付货款来壮大其生产实力,扩大生产规模。在现实生活中,赊销和预付货款是极为普遍的。
商业信用的优点在于方便和及时。在找到商品的买主或卖主的同时,既解决了资金融通的困难,也解决了商品买卖的矛盾,从而缩短了融资时间和交易时间。而且商业票据一般都可以到商业银行贴现或经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当有必要时,持票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及时获得部分资金或抵偿部分债务。
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商业信用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商业信用的规模、金额有限。从个别企业来看,它受个别企业资本额以及现有生产能力的限制,即受个别企业的准备金和存货量的限制。从全社会来看,它只是在职能资本家之间进行的,其信用额局限在企业暂时不能投入再生产过程的那部分资本量内。它不可能超过职能资本家现有的资本总额,更不可能在总额之外获得追加资金。
第二,商业信用的范围有限。它仅存在于有商品供求关系的双方。它只能由商品的卖方(赊销)或者商品的买方(货款预付方)来提供;同时,商业信用一般是在经常来往、相互了解的企业间进行的。
②企业消费信用
工商企业除了相互之间提供信用外,为了促进销售,它们也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用。企业消费信用是企业以消费品为对象,向消费者提供的用以满足其消费需求的信用。可见消费信用的受信主体是消费者,而授信主体是工商企业。
企业消费信用对消费者个人来讲,可提前享受到当时无力购买的商品和劳务;对工商企业而言,增加了对其产品的购买力;对整个社会来讲,消费信用扩大了社会的有效需求,刺激了当前的经济增长。但是,由于消费者提前动用了未来的收人,又会使未来的购买力缩小;而且消费者的债务负担会随着消费信用的日益发达而愈沉重。因此,消费信用的过度发展会增加经济的不稳定性,造成通货膨胀或债务危机。
企业消费信用的方式主要是分期付款,多用于购买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消费者先付一部分货款,称第一次付现额,然后按合同分期等额支付其余货款和利息。本息付清后,消费品即归消费者所有。但在货款付清之前,消费品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消费者仅有使用权。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卖方有权没收其商品,已付款项也归卖方所有。 |